花钵喷泉Flower pot fountains

小区观赏花钵坠落砸伤攀爬幼童​谁来担责?

2024-09-04 0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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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幼童攀爬石体花钵被坠落花钵砸伤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万余元。

  2019年7月2日17时10分许,5岁半的汪某放学后与奶奶一起去某小区内玩耍,攀爬小区内的观赏石体花钵时,花钵坠落将其砸伤。汪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石体花钵主要用于环境的装饰美化,多出现在小区单元门口、池塘景观、花园广场等地。花钵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与其他建筑物组合使用。此案中,石体花钵直径约0.5米,内中未植花草,下接圆台式基座,放置在约0.8米高的长方体立柱之上,置于小区道路两旁。由小区监控视频看出,原告手拽石体花钵边沿、脚蹬立柱向上攀爬时,花钵与基座之间分离,石体花钵掉落砸向孩子。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对事实没有争议,主要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存在分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汪某受伤确实是由花钵砸伤造成,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花钵的管理人,对花钵负有维修、管理的职责,对其牢固性负有应及时发现、排除潜在安全隐患的职责,物业公司未能证实自己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亦未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其对于花钵掉落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汪某不满六周岁,对于危险性没有充分的识别能力,在场的亲属应当尽到充分的监护和照管义务。原告在攀爬花钵时,其监护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制止,亦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应承担本案损失4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今年4月20日,青岛市中院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6月10日,青岛市装饰总公司及青岛宏顺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两案审结,用时仅67天。2016年至今,青岛法院破产审判已盘活存量资产145亿元。

  7月24日下午,东营中院通过视频召开全市法院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推介会,进一步促进信息科技提升和司法服务水平,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合作,共同推动东营市法治建设。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推广使用,是人民法院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一项重大变革,将推动司法公开、司法监督更加实时有效, 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7月24日上午,日照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通报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及下步工作安排,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日照市全市法院共审结张守玉案、韩邦峰案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8件22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3人,重刑率23.98%,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判处罚金2676万元,没收财产约8.5亿元,审结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3件3人。

  近日,滨州中院召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半年,滨州中院机关共收案4054件,结案3603件,分别增长41.6%和43.9%,结案率79.9%,居全省第三位;服判息诉率80.5%,居全省第三位;发改率4%,居全省第四位;平均办案天数50.9天,居全省第六位。全面从严治党、破产审判、法警“六专四室”建设、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等专业特色品牌效应逐步呈现。

  近日,高青法院依法作出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裁定书,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高青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确执行期限,赋予移交内容强制执行效力,并通过依法处罚的方式,提高对债务人拒不配合行为的震慑力,有利推动破产工作程序有序进行。

  春节期间,刘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6瓶法国红葡萄酒。买回家后经妻子提醒,刘先生上网查询,发现法律有规定,进口食品必须张贴中文标示。于是,刘先生与该公司协商退回所买的酒,该公司以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拒绝退货。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刘先生称,2月11日,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购买了6瓶法国红葡萄酒,价款共计1500元。后经仔细观察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食品相关信息,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被告公NG体育电子游戏官网司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1.刘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机打小票,被告公司亦认可向刘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法国红葡萄酒未张贴中文标示,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法院支持刘先生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自2016年彤彤3岁起,有个发烧感冒咳嗽,彤彤妈妈就让某保健中心阿姨给推拿按摩穴位。2018年8月,彤彤又到该保健中心进行推拿理疗。当日晚20点30分左右,妈妈发现孩子左侧腹股沟有明显肿胀,医院初步诊断为腹压增加造成的小儿疝气。次日前往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用8900余元。事后,彤彤爸妈认为是推拿理疗造成的事故,多次找保健中心赔偿,均被拒绝,故将保健中心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要求对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彤彤的疝气与保健中心的推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对于其在保健中心推拿,且因保健中心工作人员的推拿行为造成疝气,负有举证责任。鉴定结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亦不能确切认定彤彤发生左腹股沟斜疝系因保健中心的推拿行为导致。故,原告要求保健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8月,32岁的刘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6岁的男友王亮(化名),因年纪比对方大,刘芳处处迁就王亮,对王亮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没多久,王亮对刘芳说自己的奶奶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并通过微信给刘芳发送了他在医院排队挂号的照片,刘芳二话不说便向王亮微信转账了20000元。之后,王亮又以购买房子、生意周转为由向刘芳借钱,刘芳觉得自己和王亮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这些钱将来都是两个人的,便陆陆续续地通过微信向王亮转账。

  借到钱后,王亮一直未提还钱的事,也没有告诉刘芳其奶奶的病情,直到2019年5月份的一天,刘芳突然发现王亮将其微信拉黑,打电话也没有人接。万般无奈之下,刘芳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向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对刘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查,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搜索核实王亮的身份,并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语音进行比对,最终确认了该微信系王亮使用,王亮也认可其与刘芳的聊天内容。该案中,虽然刘芳没有提供借条、欠条这类传统证据,但结合其与王亮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日常聊天中多次讨论彼此家庭状况、感情状况,王亮向刘芳借款时,亦明确表达了“我借几天用用”“下个月发工资就还你”等字眼,该聊天记录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刘芳在王亮向其表达借款的意图后,即通过微信等方式向王亮转账,亦完成了交付义务。最终青岛市即墨区法院采信了刘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王亮尚欠刘芳14万借款及相关利息。

  2020年2月份,原告王某发现疫情期间体温计价格暴涨,身边的许多人通过“倒卖”获利,便四处寻找商机,最终王某发现微信朋友圈内有人贩卖体温计,于是与信息发布方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额温枪,约定了单价、数量等,货款共计200790.00元。2020年2月13日、2月14日原告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支付被告货款62790.00元、138000.00元。被告李某收款后却并未向原告王某供货,原告王某多次与之协调,被告李某明确告知王某其手中并无现货,其本意是从他人处购买体温计转卖给原告王某,但其下家在购买时遭遇诈骗,其下家无法履行供货义务,故其也无法向原告王某履行供货义务,现被告也在起诉下家,要求返还货款。在原告王某多次催促之下,被告李某仅返还货款34920.00元,剩余货款165870.00元被告李某坦言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王某已经支付货款,被告李某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李某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已返还原告部分货款,原告亦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货款,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剩余货款165870.00元,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剩余货款1658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7月22日,滕州法院采取“3+4”模式,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田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09年3月份以来,田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滕州市鲍沟镇某某村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板房、棚厦、堆放石料压占土地。经鉴定,该宗非法占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79平方米(合9.27亩),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目前,被破坏的6179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仍然处于破坏的持续状态。公诉机关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整个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主审法官表示,审理此类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滕州法院历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补种、复垦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增强对资源的恢复性保护。针对田某的复垦请求,法院决定给予复垦时限,最后根据复垦验收结果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2019年8月,50多岁的老赵约同村老李去村东头的小河去网鱼。到了河岸边,两人做好了分工,老赵拿着蟹子笼(网鱼的工具)下水去放,年龄相对大些的老李在岸上拽着放蟹子笼的绳。老赵在河里游了一会儿,突然喊了一声“大哥”,便开始往河里沉。后老赵溺水身亡。2019年10月份,老赵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称老赵在溺水时,老李作为同伴,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对老赵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老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本案中老李是否该为老赵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庭调取了派出所于案发当日对几名在场人的询问笔录,经调查查明,老李作为老赵的同伴,在发现老赵溺水后,第一时间下水捞人,发现自己能力不足以捞起老赵时,招呼岸上钓鱼的人打电话报警,自己也回村找人在广播上寻人帮助。老李已经尽到了自己能力所及的救助义务。老赵被打捞上来后确认已经死亡,其家人也认可其死亡原因为溺水,故老李对于老赵的死亡没有过错,其不应当对老赵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判决驳回老赵近亲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好心借钱给别人,但是遇到了那种借钱不还的情况真够让人头痛的了,如果借款人又因意外事故离世,是不是更让人感到无助…

  宫某民与王某生(已故)系邻村,王某生生前于2017年10月1日向宫某民借款33000元,约定年息3300元;2018年4月17日,再次向宫某民借款24000元,约定年息2400元。王某生两次均出具了收据,后王某生因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未偿还这两笔借款。故,宫某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某(王某生之妻)、王某某(王某生之子)偿还借款。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民主张王某生借款,提交了有王某生签字的收据,且该收据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应当予以认可。针对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宫某民提交的收据中有王某生签字,且注明了王某生是借款人,现借款人已故,宫某民以借款人的继承人张某某、王某某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故,判决张某某、王某某在继承王某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宫某民借款及利息6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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